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开始,王某雇请邓某等人在广州某厂房生产化妆品,邓某负责原材料和货物运输、仓管。
2014年1月10日,民警对该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同XX”二件套装600盒、娇X回春素共6000瓶、美XX 3000盒、嘉X牌修复霜13000支,BETNOVXX软膏2300支及包装材料、生产原料、机器一批。
经检测机构按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检验,上述套装(日霜+晚霜)、同XX二件套、套装(日霜+晚霜+珍珠膏)、娇X回春素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汞含量超标。
经价格鉴定,标有“同XX”字样标识的成品鉴定总价31766元;标有“娇X回春素祛斑1号”字样标识的成品鉴定总价285600元;标有“娇X回春素祛斑2号”字样标识的成品鉴定总价333200元,合计650566元。
【法院观点】
王某、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妨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某是生产伪劣产品工厂的经营者,直接安排生产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邓某由王某纠集运送伪劣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刑?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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