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例为何法院认定涉黑罪名不成立?(三)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2日09:17:49律师文集139阅读模式
摘要

  ——案例十一至十五   本律师团队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法院认定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例(即涉黑罪名不成立),从中选取20个典型的案例,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涵和特征。

 ——案例十一至十五

 本律师团队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法院认定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例(即涉黑罪名不成立),从中选取20个典型的案例,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涵和特征。

 

【案例十一】原审上诉人闻某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

【法院观点】

1、关于组织特征问题。与闻某甲共同长期实施涉案行为的人数虽达10余人,但组织形式松散,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体系,且原审判决认定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中,多数是因为个人之间的冲突而发生,并没有明显“组织”特性

2、关于经济特征问题。原审判决虽概括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甲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足货物运输、矿山开采、建材销售、码头装卸等领域,攫取经济利益,并以开办东石公司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事实,但并未认定其中哪部分财产属涉黑行为获取,亦未对涉黑财产进行罚没处理;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闻某甲为其他原审被告人组织成员提供的工资、奖金等资金,用于组织成员吃喝、吸毒及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善后事宜的费用支出;亦无证据证明前述资金的来源系原审被告人闻某甲等人因涉黑获取的经济利益。因此,现有证据尚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排他性,不能作为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甲等人涉案期间的收益具有“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以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活动的”涉黑犯罪的特征依据。

3、关于行为特征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甲等人实施或参与的31起寻衅滋事、1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均存在其犯罪的现实成因,缺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间的关联性。

4、关于危害性特征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闻某甲以涉案涉黑组织形式,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多种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公然对抗政府,到政府机关起哄闹事,唆使他人诬陷司法工作人员,插手基层组织的人事安排和民事纠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事实的表述,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

综上,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闻某甲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案例十二】张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杨某乙、张某乙、唐某某、陈某甲、贾某某、刘某甲、王某甲、许某甲、吴某甲、曾某甲、白某某犯诈骗案

案号:(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178号

【法院观点】

1、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广元南河汽车站外较为固定的地方专门为“黑车”组客,逐步形成了有组织性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其中张某甲是建立“黑车”团伙的提议者和组织者,在平时的非法经营中,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郭某某按照各自的分工实施了部分违法犯罪,庭审中公诉机关仅以上述五被告人约定“喊客的不准跑车,跑车的不准喊客。”、“上班要准时”等认定具有涉黑组织犯罪的纪律性,显然不符合所指控涉黑组织犯罪的组织要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涉黑犯罪的组织纪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或者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规定,违反了这些一般会以暴力惩戒、经济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为后盾来保障实施,以此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规矩仅仅是负责喊客的五被告人为与参与非法客运的车主划清从业界限形成的规约以及五被告人在非法经营期间的工作纪律,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纪律,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江湖义气等手段进行管理和维系。另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间要有明确层级结构,本案中,张某甲虽然是纠集者,但与金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郭某某之间没有形成上下级关系,仅仅是作出了一定的分工,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等被告人涉黑组织犯罪的事实中缺乏组织性

2、再者,上述被告人在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后除贿赂汽车站稽查人员寻求保护伞外,其余被组织成员坐地分赃,更多体现出团伙成员的个体特征,属于打伙求财,而不是用于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因此不具备涉黑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性、经济性、腐蚀性、非法控罪性四个特征,由于本案缺乏组织性、经济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等五被告人涉黑组织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人张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金某某、邓某某、杨某甲、郭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例十三】浦桂荣、王子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4)容刑初字第226号

【法院观点】

1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本案中,浦桂荣是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王子维、陈健,积极参加者是杜发志、梁富祥、苏洪文、李某甲、伍某甲,成员确定而且比较固定,组织结构相对稳定,有一定的层次和的职责分工,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因此,以浦桂荣为首的犯罪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要求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经核查,本案中,虽然该犯罪团伙通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非法获利2.5万元,但按照法律规定,该非法获利并未达到“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犯罪团伙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不符合“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这个要求。因此,以浦桂荣为首的犯罪团伙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3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本案中,该犯罪团伙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共5起犯罪活动,以及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共2起违法活动,其行为都达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因此,以浦桂荣为首的犯罪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危害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中,该犯罪团伙确实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这些活动都具备社会危害性,对当地确实影响较大,但该犯罪团伙成立时间不长,作用有限,对群众的影响都是个案的、特定的危害,没有延续性,不是该团伙组织对社会的危害,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以被告人浦桂荣为首的犯罪团伙并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危害性特征,依法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例十四】赵向辉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07号

【法院观点】

1、本案虽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但是没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多是某个被告人临时与他人发生矛盾而引发,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2、其次,现有证据反映被告人赵向辉通过敲诈勒索、在赌场收彩头、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财产,但是证明获取的财产用于支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的证据并不充分。

因此,该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故赵向辉、石铮良、芦凯、贾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例十五】郑雷、吴生伟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宋佳、崔雄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张春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陈某甲犯赌博罪曾晓飞犯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号:(2014)亭刑初字第00330号

【法院观点】

1、被告人郑雷团伙主要基于通过赌博活动敛取钱财的犯罪目的纠合在一起,虽有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和不成文的活动规约、纪律,但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与赌博活动或赌博人员有关,也未造成人身重大损伤,尚未达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严重程度;特别是所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系被告人郑雷因个人因素引发并带领起诉书所指控的涉黑成员以外的人员实施,在穿越时空动漫城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亦系由被告人陈贵滨的个人因素而引起的突发行为,均非在该团伙的组织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2、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郑雷等人组织的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已在当地或者行业内形成垄断或非法控制,并达到称霸一方、严重破坏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故郑雷等十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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