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8月1日16:28:40律师文集1,124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444份

2021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数据报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判决书374份,占比84.23%;裁定书70份,占比15.77%。

2021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数据报告

广东省有159例,占比35.81%;上海市有104例,占比23.42%;浙江省有36例,占比8.11%;福建省有35例,占比7.88%;广西壮族自治区24例,云南省20例,江苏省14例,天津市9例,湖南省2例,北京市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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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13例,占比2.93%;中级人民法院368例,占比82.88%;高级人民法院63例,占比14.19%。

2021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380例,占比85.59%;二审有64例,占比14.41%。

2021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一年六个月。

 

2021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350例,占比48.74%;并处罚金292例,占比40.67%;单处罚金68例,占比9.47%。

 

典型案例

案例1. 代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案号:(2021)粤01刑初289号】

【案情简介】

2017年,代某某从事裸钻买卖生意。为谋取高额利润,代某某在APP上购买印度供货商的钻石,然后找凌某(另案处理)安排水客,以水客夹藏等方式走私到深圳,再从深圳快递邮寄给代某某。代某某收到钻石后在国内销售牟利。

经海关核定,2017年至2018年间,代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境钻石共139颗,偷逃税款人民币220740.55元。

【法院观点】

代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代某某系初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代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案例2. 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2021)粤01刑初193号】

【案情简介】

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交同案人“二兄”以包某进口的方式,通过公司低报价格和伪报跨境电商保税的进口方式走私洋酒入境。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洋酒4票,共计37200瓶。经海关关税部门核算,偷逃应缴税款共计6605796.72元。

【法院观点】

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判决结果】

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百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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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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