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走私武器、弹药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8月2日10:51:44律师文集745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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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走私武器、弹药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8份

2021年走私武器、弹药罪大数据报告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判决书6份,占比75%;裁定书2份,占比25%。

2021年走私武器、弹药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走私武器、弹药罪大数据报告

北京市有2例,占比25%;广东省有2例,占比25%;天津市有1例,湖南省有1例,山西省1例,四川省1例。

2021年走私武器、弹药罪大数据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8例,占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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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中一审有7例,占比87.5%;二审有1例,占比12.5%。

2021年走私武器、弹药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5例,占比50%;并处罚金5例,占比50%。

 

典型案例

案例1. 周某某走私弹药案【案号:(2021)京04刑初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1日,周某某拟乘坐航班前往境外,出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机场海关关员从其背包中查获弹状物13发。

经鉴定,13发弹状物为1951年式7.62mm手枪弹。

【法院观点】

周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弹药进出境的相关规定,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弹药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

周某某所犯走私弹药罪,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及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周某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 李某某、高某某走私武器案【(2021)粤01刑初66号】

【案情简介】

李某某通过网站找到从事代购的高某某,委托高某某购买仿真枪及配件并邮递入境。因新冠疫情影响,高某某长期居住在内地,遂由其好友王某(另案处理)为李某某采购并邮寄仿真枪,王某将仿真枪拆解为配件后分别藏匿于食品盒和礼品盒中邮寄入境,由李某某在境内查收。至案发时止,王某已邮寄入境仿真枪配件邮包xx个,其中,李某某已接收邮包55个并成功组装15支仿真枪,其余65个邮包中的22个邮包被查获后在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李某某签收,另43个邮包被查获。

已查获的仿真枪及仿真枪配件组装的仿真枪,经鉴定有22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观点】

李某某、高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李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高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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