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张三离职后私自登录某网吧的收银系统,擅自修改系统的充值赠送网费的标准,非法获利约3800元。
经统计,张三修改系统致使网吧赠送网费金额达21398元。
【法院观点】
张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于本案的罪名问题。经查,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修改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中的充值赠送网费的标准,非法获利,并造成网吧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时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对张三应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0000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判刑?
1、后果严重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1972刑初3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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