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原某党委书记高某(已判刑)授意其妻赵某(已判刑)指示张三之女刘某以刘某名义开设银行卡交给赵某使用。
赵某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间,陆续向该账户存入高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收益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17年12月,赵某陆续将该账户内余款310万余元取现,并授意刘某将其中210万余元交由张三保存。后张三将其中150万元存入其名下账户,赵某陆续取回人民币10万元,剩余人民币50万余元张三自行使用。至案发时,张三尚持有高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
2018年8月,高某、赵某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2019年1月,张三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调查机关、侦查机关分别向张三核实上述钱款来源及所属时,其谎称系其本人所有,意图隐瞒真相。
【法院观点】
张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京0107刑初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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