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开始,张三在某路旁搭建一竹棚,用于开设假货中转站,并负责管理该中转站,同时串招他人(均已判刑)等人在该中转站中负责用三轮车运载假货。
同年5月,公安机关查处该中转站,现场查获假冒的“X烟”品牌成品卷烟4件(每件50条)、“X群”品牌成品卷烟1件(每件50条)、滤嘴棒72件(共72万支)、印有“X烟”、“X喜”等品牌卷烟标识的水松纸55盘、纸箱18个、单据8张、用于运载假货的无牌三轮车10辆。
经鉴定,涉案的“X烟”、“X群”品牌卷烟5件价值共人民币25500元,滤嘴棒72件价值人民币27720元、水松纸55盘价值人民币19404元。
【法院观点】
张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张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种以上,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张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什么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514刑初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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