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10月14日14:55:55律师文集452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470份

2021年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大数据报告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判决书400份,占比85.11%;裁定书70份,占比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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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206例,占比20.38%;广东省有46例,占比10.51%;辽宁省有30例,占比8.62%;浙江省有30例,占比5.89%;广西壮族自治区19例,吉林省14例,山东省14例,江苏省12例,河南省12例,河北省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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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400例,占比86.39%;中级人民法院63例,占比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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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407例,占比86.6%;二审有63例,占比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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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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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377例,占比49.87%;并处罚金377例,占比49.87%。

 

典型案例

案例1. 丘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下旬开始,丘某某为牟利,通过手机和电脑,将其在网上获取的淫秽视频7段和本人拍摄制作的淫秽视频3段先后上传至某网站,供他人点击观看,以吸引付费下载或购买完整视频。同年9月10日,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上述10段视频均为淫秽性交视频。至被抓获时止,10段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为207757次,其中丘某某拍摄制作的3段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为113771次。

【法院观点】

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判决结果】

丘某某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2. 张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20)粤0106刑初1258号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国外服务器并运营色情网站,在网站上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色情、淫秽视频,并发展39名会员观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元。

经鉴定,张某在上述网站上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色情、淫秽性质视频404个,其中淫秽视频226个、色情视频178个。

【法院观点】

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张某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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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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