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挪用公款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326份
挪用公款罪的判决书248份,占比76.07%;裁定书78份,占比23.93%。
辽宁省有36例,占比10.43%;山东省有33例,占比7.98%;江苏省有25例,占比6.38%;四川省有25例,占比6.26%;湖北省18例,河南省15例,湖南省15例,贵州省15例,云南省15例,广东省13例。
基层人民法院234例,占比74.52%;中级人民法院80例,占比25.48%。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47例,占比75.77%;二审有79例,占比24.23%。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有的甚至长达2年。
附加刑69例,占比44.23%;并处罚金66例,占比42.31%;定罪免刑8例,占比5.13%。
典型案例
案例1. 黄某某挪用公款案(2021)粤0881刑初59号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黄某某担任某财政所所长职务。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先后11次从财政结算中心户出纳兼预算户会计何某处,挪走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合计人民币235000元。
2018年2月,黄某某挪用单位公款一事被上级检查发现。2018年3月,黄某某将上述人民币235000元退还财政结算中心。
【法院观点】
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 梁某某挪用公款案(2021)粤0904刑初50号
【案情简介】
1992年7月13日,梁某某任原水产公司经理。1993年11月,水产公司与原东部集团合作经营商品房。1995年11月,梁某某在未经水产公司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公司急用资金周转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向原开发区银行贷款。11月4日,梁某某以水产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区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提供水产公司位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人民币60万元。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经原县公证处公证后,开发区银行将60万元转入梁某某以水产公司名义新开的874331号账户。当日,梁某某持水产公司印章和本人印鉴从874331号账户提现60万元交给东部集团总经理陈某。
贷款逾期后,水产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开发区银行向原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了水产公司抵押的房产及有关财物,贷款未能收回,造成开发区银行和水产公司财产损失。
【法院观点】
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梁某某的挪用公款行为发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施行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前,依法应对其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刑法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公诉机关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后向本院提起公诉,现行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梁某某适用现行刑法处罚。
【判决结果】
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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