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贪污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852份
贪污罪的判决书598份,占比70.19%;裁定书254份,占比29.81%。
山东省有85例,占比10.43%;辽宁省有65例,占比7.98%;贵州省有52例,占比6.38%;江苏省有51例,占比6.26%;河南省45例,北京市44例,湖北省41例,安徽省38例,四川省38例,云南省35例。
基层人民法院557例,占比68.34%;中级人民法院250例,占比30.68%;高级人民法院8,占比0.98%。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596例,占比69.95%;二审有256例,占比30.05%。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有的甚至长达2年。
附加刑553例,占比47.51%;并处罚金551例,占比47.34%;定罪免刑21例,占比1.8%。
典型案例
案例1. 张某某贪污案(2021)粤1621刑初124号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时任某中学校长的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吩咐该校出纳将学校公款转存至其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54万元,由其控制使用。后张某某再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学校教育创强维修款、办公费用、汽车加油费、过路费、保险费、餐费、住宿发票及土特产等开支项目,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材料的手段,经其审批后,在中学账上抵兑平账。
经查实,张某某共侵吞公款人民币354312.93元,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观点】
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判决结果】
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案例2. 钟某某贪污案(2021)粤0607刑初73号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至2002年2月期间,钟某某利用担任原××金融机构会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处理往来业务的过程中,采取虚构借方名目、伪造转账凭证等手段,多次将原××金融机构县辖联行的公共资金转入自己预先以李某、谢某、潘某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号并据为己有,用于赌博,共计人民币650万元。
期间,为了逃避监管,钟某某采取虚假记账、强行临时划扣其他资金填补亏空等方式进行平账,使得其套取公款的行为长期未被发现。
【法院观点】
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钟某某的贪污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认定钟某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钟某某贪污款项用于赌博,且不能归还赃款,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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