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邓某(已判决)被被害人家属发现并扭送至于县公安局,后邓某被留置在交警大队留置室内。邓某通过手机微信要求周某(已判决)联系朱某(另案处理)、张三等人想办法将其解救出去,并在廖某(已判决)、周某、张三等人去看望时,告知其在下午会被交警送到县人民医院体检后关押。
当天上午,朱某与周某、廖某、邓某2以及刘某、丁某、张某(均已判决)、张三共同商议如何劫夺邓某一事,决定在邓某被刑拘羁押前到县人民医院体检时将其劫走。
当日15时30分许,朱某、廖某、刘某、王某(已判决)、丁某等人从周某处得知邓某已经在人民医院体检完毕准备送往看守所的消息后,按事先计划,将邓某从警车内劫走。
【法院观点】
张三明知邓某系犯罪嫌疑人,仍然与他人共同商议并帮助他人劫夺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邓某,其行为已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本案证据证明张三在劫夺邓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什么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三、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赣0731刑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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