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李四(已判决)为了获取资金出借给他人以赚取高额利息,以A公司的名义,通过提供虚假的资料、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向银行提出汇票承兑申请。
张三当时任银行客户经理,明知李四借用平台公司A公司申请承兑汇票,该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所申请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虚假,在没有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没有进行贷前贷后调查等情况下违规办理该承兑汇票业务,且帮李四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作为保证金,于2012年3月6日违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规定,向李四发放人民币600万元承兑汇票。
2012年9月6日承兑汇票到期后,李四没有归还资金。
案发后,经民事判决认定,张三的行为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95453.14元。
【法院观点】
张三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什么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怎么判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判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浙0106刑初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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