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张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伪造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机构印章等证件,擅自设立名为“XX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
“XX村镇银行”通过传单方式对外宣传存款月利率分别为0.5%至1.5%,对外办理存取款业务,共向20余名储户吸收存款67余万元,已兑付25.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2余万元未能兑付。
经认定,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均系伪造。
【法院观点】
张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张三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什么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或者单判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苏0305刑初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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