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运作成立、增发股票的提议及决策等。
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证监部门批准,以公司计划在某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购买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售公司股票,股价为3.8元每股(后变更为1元每股)。
投资者有意向购买公司股票后,公司组织投资者召开上市业务说明会,或邀请投资者到公司详细介绍公司情况及增发股票业务。
投资者支付购股款项后,与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股权确认书》,作为投资者认购、持有公司股票的证明。
公司收取投资者的股份认购款后,主要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介绍他人购买股票提成、公司日常运作等。
经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12日,公司向50余名投资者收取股本金人民币462.3万元。
公司现已停止营业,人去楼空。
【法院观点】
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张三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什么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怎么判刑?
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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