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1日14:56:26律师文集162阅读模式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某国有公司财务总监。

2013年9月,张三担任财务总监期间,经某银行客户经理沈某为该公司介绍理财产品,张三在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未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与考察的情况下,违反《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签订投资额为1亿元的《基金合伙协议》、《基金股权回购协议》,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转款1亿元。

2014年3月、2014年9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100万元。

2014年9月25日合同到期,公司未能按期收回本金人民币8900万元,造成该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8900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担任国有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在运用公司资金投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损失890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晋0106刑初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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