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某看守所管教民警。
2016年8月,某看守所监室在押人员王某、陈某、周某等人殴打了新收押入所人员吴某。同日,吴某被带出看守所就医检查。
之后,张三在主办调查处理该案中为徇私,明知吴某伤情达到轻伤,却故意向吴某隐瞒其真实伤情,使吴某同意接受王某等人以经济赔偿,而不将该故意伤害案移送刑事立案查处,帮助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周某等人逃避刑事处罚。
期间,张三从中非法占有了涉案赔偿款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后,王某、陈某、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伤害吴某)于2017年被判处刑罚。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作刑事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鉴于张三实施犯罪行为除其自身原因外还有看守所对案件处理监督、跟踪不力等因素影响,张三在检察院发现线索进行调查后已主动退缴涉案款项五千元,且所涉故意伤害罪的王某等人现均已受到刑事追诉、处罚,张三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较好恢复,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拘役三个月。
二、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徇私枉法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闽01刑终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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