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张三与李四(另案处理)合谋后,以向境外进口货物为名,以A公司的名义,先后向银行申购外汇20笔,共申购外汇8407047.8美元,并全部汇至境外。
期间,张三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
【法院观点】
A公司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张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逃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什么是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逃汇罪怎么判刑?
1、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粤0704刑初258号)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