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法信案例库
2、案由:行贿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审判年份:2022
6、案件数量:101份
行贿罪的判决书69份,占比68.32%;裁定书32份,占比31.68%。
甘肃省有14例,辽宁省有13例,云南省有13例,黑龙江省有7例,广东省7例,青海省6例,上海市5例,北京市4例。
基层法院71例,占比70.3%;中级人民法院29例,占比28.71%;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0.99%。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72例,占比71.29%;二审有29例,占比28.71%。
一审裁判结果中,其中有期徒刑35例,缓刑29例,免予刑事处罚1例。
二审裁判结果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5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林某行贿案(2022)粤0114刑初362号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某高速项目建设的需要,林某位于某交界处的地块(面积8.2亩)的厂房被征收,拆迁工作由时任某镇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聘员的江某和王某 (均已判刑)负责。 江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提高了林某上述厂房的补偿标准、增加了提前搬迁奖励。 在此过程中,林某先后两次共向江某和王某贿送好处费共计80万元。
2019年,某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江某、王某受贿案过程中,林某接通知后主动到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观点】
林某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林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林某的犯罪行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林某自动投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2. 蒋某某行贿案(2021)粤0106刑初1596号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7年,蒋某某、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某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谭某 (已判刑)请托,谭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蒋某某、吴某挂靠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中标并承建6项桩基工程项目。 蒋某某、吴某为表示感谢分两次贿送谭某共计现金人民币65万元。
2018年3月8日,蒋某某在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上述行贿事实。
【法院观点】
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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