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法信案例库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审判年份:2022
6、案件数量:135份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决书72份,占比53.3%;裁定书63份,占比46.6%。
上海市有48例,广东省有15例,湖南省有13例,河南省有9例,北京市8例,辽宁省8例,山东省8例,陕西省8例。
基层法院98例,占比72.59%;中级人民法院36例,占比26.67%;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0.7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01例,占比74.81%;二审有34例,占比25.19%。
一审裁判结果中,其中有期徒刑45例,缓刑26例。
二审裁判结果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例。
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2)粤0103刑初5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起, 熊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仍然先后雇佣同案人黄某、蔡某等(均已判刑)在服装城2楼仓库内协助销售假冒“X2”品牌的服装。 2020年8月7日,民警在上述仓库内抓获同案人黄某等人,当场查获假冒“X2”注册商标的服装2450件(其中,2202型号、7003型号、7007型号、7052型号服装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22509元),以及销售单据53张。
根据销售单据统计,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共销售假冒“X2”2202型号、7003型号、7007型号、7052型号服装共计人民币77750元。
【法院观点】
熊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熊某被查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熊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2.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2)粤0111刑初846号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起,张某雇佣同案人雷某、邓某(均已判刑),以某202房为窝点,销售假冒CEXX注册商标的皮包。 2021年4月21日,民警在上址查获假冒CEXX注册商标皮包879个。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皮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按正品市场价格计,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765000元。
【法院观点】
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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