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
(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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