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
裁判要旨
01.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宜认为强制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延续,不能成立吸收犯,应当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
02.对怀孕妇女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犯罪的,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03.抢劫公私财物之后丢弃所劫取财物的,属于犯罪既遂之后处置财物的行为,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2.陈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对被害人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
3.尹某龙强奸案
裁判要旨
共同生活的继父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谭某喜强奸、引诱、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案
裁判要旨
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
奸淫幼女的,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幅度。
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行为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坚决判处死刑。
5.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聚众淫乱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上以交友、聊天、谈朋友、辅导、教学、发红包、介绍明星或其他资源等方式,骗取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信任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应当依法严惩。
6.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裁判要旨
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非法拘禁、性侵、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7.孙某钊强奸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胁迫”手段,是指通过暴力威胁、言语恫吓等对被害女性形成心理强制,使被害女性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
判断胁迫手段是否足以对被害女性造成心理强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女性的年龄、心智发育情况、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家庭状况等因素。当被害女性是未成年人时,具体把握上应与成年妇女有所区别,不能机械等同。
8.傅某程强奸案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该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审查认定是否同意不能仅以妇女是否有反抗为标准,妇女因各种原因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在“醉酒型”强奸中,妇女往往因陷入醉酒状态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明显。行为人在妇女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要综合该妇女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有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表现,包括行为人是否利用妇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情节判断。
9.赵某甲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审理机关应当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反复对照从而确认案件事实。
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由于犯罪时间久远、原始证据灭失等不利因素,故审判人员可以从案件来源是否真实、侦破过程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及认知水平、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被害人被侵犯后性情及生活习惯有无变化、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有无反常等角度入手,结合案件背景、案情发展脉络等,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10.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11.魏某亮强奸、强制猥亵、诈骗案
裁判要旨
01.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封建迷信心理,编造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破除灾祸、治愈疾病等谎言,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02.行为人利用封建迷信,编造谎言并恐吓、欺骗他人“花钱消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12.文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13.许某海强奸案
裁判要旨
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予以采信,要结合其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描述,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被害人对其被性侵所直接感知、亲历的事实能够作出简单陈述,陈述内容符合其认知能力的,应认定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力。
14.吴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恋爱”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15.付某洋强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殴打、恐吓等典型暴力、胁迫手段,被害妇女也未采取激烈手段予以反抗的,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在综合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发场所环境,双方关系、地位,以及被害妇女在发生性关系前、中、后的行为表现、意思表示,予以准确认定。
16.袁某生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针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性侵犯罪过程中,在强奸行为之外的时间、空间又实施猥亵行为的,不应认为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应当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并罚。
17.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
(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
(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8.王某甲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奸淫幼女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被害幼女的陈述,应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来审查判断。而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着重审查供述和其他证据的印证性,还要注意审查有无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应当对其翻供的原因以及是否和其他证据矛盾进行审查。
在那些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矛盾,也就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更应该贯彻“证据补强原则”,注重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如果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能予以补强,被告人亦不供认的,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要特别慎重。
19.邓某甲强奸案
裁判要旨
两名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活动中,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轮奸。如果其中一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则不构成轮奸情节,但其为他人实施强奸犯罪提供配合、帮助的,构成强奸共犯。
20.林某龙强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或是被害方谅解,属于犯罪后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但是,量刑是一个综合衡量的过程,各种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的情节,法定、酌定的情节都需要权衡。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最基本因素,片面夸大积极赔偿或谅解等罪后情节的作用,忽视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都是不正确的。
实践中,在决定被告人最终刑罚时,除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判。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社会危害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区别,在处理时,如果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原则上应从轻处罚,而且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成被害方的谅解。只要赔偿得好,被害方又谅解的,就可以大胆地从轻,一般都不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属于“以钱买命”。
但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还是应依法判处死刑;也就是说,要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对量刑社会效果的评价不能仅局限于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
21.周某、邹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当被告人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既有其自身不愿再实施的主动性因素,又有被害人坚决反抗所致客观阻碍的被动性因素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案发时空条件、个人主观认识及意志、客观阻碍因素的作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如在案证据反映被告人停止犯罪确系以主动性因素为主,即“能为而不再为”,认定为犯罪中止为宜;反之,如系被动性为主,则认定为犯罪未遂。
22.王某等走私、贩卖毒品、强奸、强制猥亵案
裁判要旨
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利用精神药品迷奸、猥亵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23.席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01.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02.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
24.张某甲等强奸案
裁判要旨
对于轮奸事实中部分行为人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强奸未得逞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无论是共同实行犯还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都应当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
当然,对于各被告人均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及构成轮奸的,并不意味着量刑时无差别对待,应当根据全案事实所反映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并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不能简单仅以强奸是否得逞予以区分主、从犯。
25.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审量刑明显偏轻,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
26.穆某山强奸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强奸意图有明确、稳定的供述,且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未供其他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动机,应当根据行为人供述,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依据常情常理判断,准确认定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故意。
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客观上着手实施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行为,应以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认定构成强奸罪,手段行为不再单独、重复评价。
27.蒋某亮强奸、盗窃案
裁判要旨
01.基于强奸目的而实施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而将被害人杀害的,依法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02.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亦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但是,对于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在不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
28.马某、李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围绕同一目标,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犯的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均系危害结果的原因,要对危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强奸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应主动放弃犯罪,还应当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认定处罚。
29.李某国强奸案
裁判要旨
01.被告人为达到奸淫被害人的目的采取足以致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其实施的暴力行为系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暴力手段行为造成的伤亡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要素,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一罪。
02.在强奸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数罪,需结合是否有报复、灭口的动机及暴力、其他手段的具体实施情况综合判断。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0.张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罚情形作出修改,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作为第五项。
据此,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鉴此,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
31.邓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
裁判要旨
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刑法严惩的对象。对于入户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强奸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直至判处死刑。
被告人邓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先后针对女性(含一名幼女)实施强奸、抢劫杀人犯罪,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邓某某核准死刑。
32.张某恩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33.杨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34.甘某祖强奸案
裁判要旨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属不知反抗,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或是否反抗,被告人在明知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35.徐某等拐卖妇女 章某某等强奸案
裁判要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对其奸淫妇女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处罚时一并考虑拐卖妇女行为。
36.李某莲、戴某树拐卖妇女,唐某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奸案
裁判要旨
01.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所谓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应当泛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
当然,“奸淫”一词本身带有否定的评价意义,对于拐卖妇女过程中被拐卖的妇女真正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0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37.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38.周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刑法、司法解释虽未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中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条文文义可知,“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形程度相当的后果,且这种后果与强奸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奸淫幼女致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在今后案件办理中应注意适用。
39.安某臣强奸等案
裁判要旨
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要求符合“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条件。其中“当众”,虽不要求其他在场人员实际看到,但基于“当众”的一般含义及该情节所对应的加重处罚的严厉性,应具备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一般要在其他在场人员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即性侵害行为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
对于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奸淫幼女时有其他人在场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
40.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审查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对于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运用证据推理应当符合逻辑和经验,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41.杨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01. 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如果单一具备法定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出现时,在选择起刑点时首先应当考虑较轻刑罚即有期徒刑,一般不会首先考虑适用死刑。
- 0 判断强奸犯罪是否应适用死刑时,强奸犯罪的暴力程度、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后果,通常起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全面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03. 对奸淫幼女犯罪中限制减刑的适用,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等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情节,还要考量被告人的前科、一贯表现、犯罪动机、判决时的年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
42.陈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再审中对于发现的新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的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应在查证其是否属实的基础上,再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判断,避免错误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的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后,应当判断该证据是否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中属于关键证据。在对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大量证据进行再审查、质证后,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不应改判。
43.季某某抢劫、强奸案
裁判要旨
认定“入户抢劫”所考察的入户目的,理论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有较大的变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进行抢劫的行为,将入户目的限定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涵盖了以侵害人身为目的的入户。
本案被告人以实施强奸为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
44.王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风险,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5.保某宁、樊某轩强奸案
裁判要旨
轮奸是强奸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普通强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及犯意联络,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强奸的犯罪合意。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轮奸的关键。共同强奸合意的形成时间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
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通过邀约或暗示等方式,与他人形成强奸合意,属于事中的共谋,亦应认定为具有轮奸故意。
46.贾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数次奸淫被害人,奸淫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被害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不满十周岁,在施行时已满十周岁的,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规定对被告人升档量刑处罚。
综合行为人的强奸情节、次数以及被害人年龄、造成损害后果等因素,认为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予以升档量刑处罚。
47.李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与幼女在早恋中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构成强奸犯罪,但同样要落实好双向保护原则,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宽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奸淫幼女致怀孕,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或第6项予以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犯罪主体、手段、奸淫次数、怀孕次数及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影响等因素,判断致使幼女怀孕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项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并据以决定是否加重处罚。
48.杜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是构成强奸罪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未成年女性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系无性防卫能力,行为人明知该未成年女性精神状况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49.古某峰、詹某霞、甘某珍强奸案
裁判要旨
强奸罪的主体一般为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女性不可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作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50.杨某毅强奸案
裁判要旨
具有自首情节的,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人的投案动机、原因,是否真诚悔罪等因素予以裁量。
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行为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依法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51.黄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审查,应当综合被告人认知水平、供述情况、与被告人有性关系人员的证言、是否进行过相关医学检查、发生性行为时是否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等加以判断,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可以依法认定。
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幼女的,应当依法严惩;对于具有造成幼女重伤等加重情节的,更要予以依法严厉惩治,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52.王某明强奸案
裁判要旨
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53.李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强奸犯罪中,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平时关系、交往模式,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还要审查双方交往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案发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场景、接触事由,重点考察有无暴力、胁迫迹象;案发后行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应,如报案时间情况等;对于行为人否认或者翻供尤要重点审查,要看行为人的否认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据、理由,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逻辑、常理。
对行为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辩解,要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根据,或者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已足够审慎但仍产生错误认识,才能采纳其辩解。
54.刘某波、刘某平强奸案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各行为人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对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具体言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各行为人对本人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为人在认识到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决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则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其实质上是指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需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协同行为。各行为人基于犯意联络,通过相互协作和配合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共同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协同犯罪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整体论哲学理念之下共犯的归责基础。
55.隋某宇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裁判要旨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实施线上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并予以数罪并罚。
56.梁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57.刘某伟强奸案
裁判要旨
婚外两性关系虽然违背婚姻法和社会公序良俗,但并不影响处于该关系中的妇女享有和主张性的自主权。在他人欲结束婚外两性关系时,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58.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59.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精神药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依法数罪并罚。
60.强奸案
裁判要旨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幼女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61.方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志的唯一判断标准。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可结合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案发时的反抗能力、被告人是否实施胁迫等因素综合考虑。
62.孙某贵强奸案
裁判要旨
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63.何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对于未成年男性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行为人所用手段中的暴力、胁迫等特征和未成年女性的反抗激烈程度常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应当在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关系、未成年女性的身心特点、个人经历、认知能力以及现场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
另外,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审理中应当注重双向保护。
64.曾某平强奸案
裁判要旨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并不需要被告人主观上确知被害人的年龄,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幼女的,就应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需特别严格把握,采纳不明知的辩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被告人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亦难以避免错误判断。
65.韩某亮、刘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性侵患有精神障碍妇女案件中,该妇女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
当存在不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时,在审查鉴定资质、方法、依据及检材的基础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被性侵妇女案发时是否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实质理解性行为、自身性权利;是否能够认识自身所遭受到的性侵害及其影响甚至严重后果;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丧失了性防御能力等。在此基础上,对该女性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做出准确判断。
66.高某某强奸案
裁判要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第19条第2款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第17条第2款均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同时,2013年《意见》第19条第3款、2023年《意见》第17条第3款均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上述第2款、第3款的规定均属于对“明知”认定问题的规范指引。不同的是,第2款属于绝对确定的指引,第3款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12至14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换言之,对于已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这里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2)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更像已满14周岁;
(3)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但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陈维崧律师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
团队成员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二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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