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紧扣“货值金额”的未遂规则,将宣告刑压至三年以下。
(一)严格界定“成品”范围
只有生产完毕、具备交付条件的产品才能计入货值金额,需逐项审查现场勘查笔录与扣押清单:
1.半成品:尚未完成全部生产工序、不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的,不应计入;
2.原材料与包材:未投入生产的原料、空包装材料,必须剔除;
3.在制品:生产线上的中间产品,若尚未进入最终包装环节,可主张不属于“成品”。
(二)阻击虚高的货值认定
鉴定意见常以“正品市场价”或“标价”计算货值,这极易导致金额虚高。
我们应当主张:
1.有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无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3.存在“标价”但从未按标价销售过的,应申请以实际成交价或同类产品价格重新核定。
(三)精准适用未遂减轻
货值在20万至50万元之间(对应既遂状态下2—7年刑期),强调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法院仍可能基于未遂情节大幅减轻处罚,为缓刑扫清刑期障碍。
第二步:利用“生产环节”的特殊性,切割罪责与降低人身危险性
在生产型犯罪中,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对伪劣属性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法院对其“再犯罪危险”的评价。
(一)区分“组织者”与“劳动者”,坚决争取从犯地位
如果当事人是受雇的工人、技术员、仓管员,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利润分成,对生产决策无话语权,应坚决主张从犯地位。
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是突破三年刑期的关键杠杆。
实践中,许多从犯即便货值金额较大,最终也能获得缓刑。
(二)强化“产品未流向市场”的社会危害性论证
在法庭调查与量刑辩论中,必须反复强调:
1.涉案产品全部被扣押,未流入消费领域;
2.未对任何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三)审查“主观明知”的边界
对于生产环节的普通参与者,可以结合其入职时间、岗位职责、专业背景、同案犯指证等证据,论证其对产品伪劣属性认知程度较低。
例如,仅负责包装或搬运的工人,可能确实不知道原材料存在问题。主观恶性越弱,缓刑适用空间越大。
第三步:“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退赃是认罚的核心体现,直接影响缓刑适用。
- 预缴罚金,表明彻底悔罪
在开庭前预缴罚金,是向法庭传递“认罚、悔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陈维崧律师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
团队成员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二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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