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某公司、赵某单位行贿案(2018)闽05刑终462号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龙某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被告人赵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为让被告单位龙某公司入选公立医疗机构十家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以及该公司销售、配送的药品进入某市各个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等目的,送给时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某医院院长骆某、某中医院院长刘某、某医院药剂科主任蔡某、某医院副院长蔡某钱款,计人民币71.7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龙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赵某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计人民币71.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结果】
一、被告单位泉州龙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鸿某药业有限公司、张某滔单位行贿案(2016)年五法云0102刑初字第451号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20日,被告单位鸿某药业有限公司为感谢某医院院长王某(已判决)帮助该公司药品顺利进入医院销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滔以公司名义送给王某越野车一辆,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77800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鸿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被告人张某滔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结果】
一、被告单位鸿某药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有被告人张晋涛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3.慈某福药业有限公司、王某琦单位行贿案(2019)皖0303刑初382号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慈某福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琦认识了疾控中心规划免疫科时任科长的孙某(另案处理),孙某具有指导各县区疫苗使用的职权。为提高慈某福公司代理的水痘疫苗的经营优势,被告人王某琦与孙某商定:由孙某负责该疫苗的销售,王某琦按照疫苗销量给予孙某每支25元(后改为17元)的销售回扣。后孙某为慈某福公司销售疫苗。
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为感谢孙某在经营活动中的关照和疫苗的销售情况,被告人王某琦安排慈某福公司工作人员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公司账户五次共给予孙某347850元,通过现金方式两次共给予孙某24650元,共计372500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慈某福药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琦作为慈某福药业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结果】
一、被告单位慈某福药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4.仁某公司、郑某、潘某、李某、谢某、骆某单位行贿案(2018)粤0802刑初117号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仁某公司是一家经营销售药品和二类疫苗的公司,实际投资人、管理人是郑某,法人代表是郑某的妻子何某,何某是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从2012年11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期间,主要经营二类疫苗生意,主要销售水痘疫苗、流感等疫苗产品到有接种任务的医院、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一称为医院)。
2012年下半年,仁某公司开始经营销售疫苗后,为了拓展市场、提升疫苗销量和及时回收货款,搞好与相关医院、卫生院院长和负责采购疫苗的防保科(防保组、计免科、儿童保健科)科长(组长、负责人,以下统一称为防保科科长)的关系,被告人郑某决定安排公司总体按照各医院疫苗采购货款回款额的5%计提费用用于公关相关医院的防保科科长,即按照各医院货款回款额的5%计提费用业务推广费给公司业务员潘某、李某、谢某、骆某,由业务员专门负责用于公关向其公司采购疫苗的医院防保科科长。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潘某、李某、谢某、骆某从仁某公司领取业务推广费后,按照仁某公司的安排,先后分别多次送给各自负责片区医院的防保科科长(含其他相关人员),共计送给龙某等45名防保科科长疫苗回扣款227.3858万元人民币。2014年至2015年,郑某亲自在2014年、2015年的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四次送给某医院院长陈某汉好处费共计5万元。以上,由郑某、潘某、李某、谢某、骆某分别代表仁某公司送给陈某、龙某等46名医院国家工作人员疫苗回扣款(好处费)共计232.3858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广东仁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作为该单位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潘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骆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由被告人郑某决定并由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潘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骆某分别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被告单位广东仁某药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郑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骆某的行为妨害了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结果】
一、被告单位广东仁某药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谢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潘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骆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5.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某杰单位行贿案(2024)云0902刑初89号
【案情简介】
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周某杰出资比例为94.3396%,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向时任某医院副院长李某军行贿犯罪事实
1.2009年,被告单位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让时任某医院副院李某军在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对被告单位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由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杰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向李某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该30万元借款被周某杰用于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筹备、运营。2010年至2018年,李某军在云县某某医院采购药品、云县某乙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等方面为被告单位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杰先后多次给予李某军人民币共计90万元,扣减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人周某杰向李某军行贿人民币共计60万。
2.2019年至2022年,被告单位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让李某军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方面继续对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四次给予李某军人民币共计70万元。
(二)向时任某医院院长罗某富行贿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22年,被告单位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让时任某乙医院院长罗某富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方面对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九次给予罗某富人民币共计630万元。
以上行贿人民币共计760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单位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结果】
一、被告单位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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