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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