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曹某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裁判要旨
01.直播电商经营者通过向对其直播活动具有管理权限的互联网公司平台工作人员行贿,违规恢复对其直播账号的信用分扣分,本质系违背公平原则而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等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类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02.对于通过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经营资格资质、信用等级等,人民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依法予以纠正,以恢复被行贿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行业竞争秩序等社会关系。
2.张某军、刘某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裁判要旨
串通投标罪系发生在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挂牌出让和招标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两种相互独立的方式,行为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串通竞买的,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串通投标罪。相关行为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其他罪名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相应罪名依法惩处。
3.吴某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裁判要旨
0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特定组成部分。经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其所任职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甚至委派他的单位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但其本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仍可以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所谓符合特定条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委派的主体。适格的委派主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二是委派的实质内容。即委派是否体现国有单位、组织的意志。至于委派的具体形式、被委派单位是否通过特定程序对被委派人员进行任命等,均不影响委派的认定。三是是否从事公务。主要体现“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
02.是否属于同类营业,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同类营业”不等于“同样营业”,亦不以营业执照标示的范围为限,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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