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4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6年1月8日16:33:19律师文集18阅读模式

一、自首+认罪认罚

1.马某某行贿案(琅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丁某某妻子马某某找到亲戚唐某甲委托其帮忙关照丁某某。唐某甲找到唐某乙(已判决)希望其在立功方面给丁某某关照,唐某乙答应帮忙后伙同陶某某(已判决)、姜某某(已判决)为丁某某创造假立功机会及假立功材料,使法院认定丁某某构成立功,给予其减轻处罚。

事后为表示感谢,马某某送给唐某乙20000元、通过唐某甲送给姜某某5000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马某某不起诉

2.黄某某行贿案(清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案情简介】

2019年暑假至2020年暑假,黄某某请托李某某(另案处理)解决非施教区新生入学提供帮助,先后2次向李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黄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黄某某不起诉

二、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1.陈某某行贿案(邻检刑不诉〔2021〕113号)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某明知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万某某6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将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万某某的相关档案资料篡改,并收取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5人各10500元人民币,收取万某某10000元人民币,共计62500元人民币。

陈某某将其中的60000元连同6人的档案资料交给时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股长甘某某(已判刑),让其帮忙办理提前退休。在甘某某的帮助下,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万某某6人均办理了提前退休,陈某某从中牟利2500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60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

但陈某某行贿数额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陈某某不起诉

三、自首+认罪认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1.邓某某行贿案(丹检刑不诉〔2021〕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初,为了在医院2018-2019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谋取竞争优势,邓某某主动向时任医院院长多某某提出承揽医院部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想法,请多某某在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并表达了事后会感谢多某某的意愿。后在项目开标前,多某某要求时任医院医务部陈某某将医院妇产科和放射科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交由邓某某实施。

2019年4月,邓某某分别借用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医院2018-2019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九包,并与医院签订了项目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21.69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236万元。合同履行后,为感谢多某某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2020年春节前,邓某某在多某某家中送给多某某感谢费现金40万元,多某某予以收受后将4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1年3月10日,县监察委员会和州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邓某某带至州监委留置中心后,州监委办案人员因办理州本级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与邓某某进行一般性谈话。在谈话过程中邓某某主动向州监委办案人员交代了其向多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并在州监委留置中心书写了自述材料,对州监委侦破多某某涉嫌受贿犯罪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邓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县监委上交其中标后履行项目采购合同获利的80万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邓某某行贿金额40万元,未达到情节严重,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邓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邓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工作单位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邓某某不起诉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

1.吴某甲行贿案(平检刑不诉〔2021〕69号)

【案情简介】

2011年5、6月份,吴某甲找到时任区人社局局长李某某,请托李某某为其子吴某乙安排工作,后经李某某帮助,吴某乙被安排到某局工作。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吴某甲为感谢李某某给其帮忙以及请托李某某给其侄女吴某丙安排工作,送给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国庆节后,李某某将该10万元退还给吴某甲。

李某某贪污、受贿案案发后,吴某甲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2020年7月,吴某甲主动向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交代了自己的行贿犯罪事实。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吴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结果】

对吴某甲不起诉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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