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某,湖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4年,朱某某成立长沙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日更名为湖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主要经营医用低值耗材、高值耗材、医药品等。
2018年9月,上海某某药业长沙分公司与茶陵县某某医院签订骨科高值耗材购销合同,并授权罗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负责茶陵县某某医院骨科高值耗材销售业务。2019年9月,上海某某药业长沙分公司与茶陵县某某医院终止购销合同。
2019年9月27日,朱某某与罗某某达成《骨耗配送转让协议》,并约定由罗某某全力配合某某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前将茶陵县某某医院的配送合同变更完成,配合某某公司在茶陵县某某医院进行相应的商务工作(即催收某某医院支付回款和送回扣)。经某某公司授权,罗某某代表某某公司与茶陵县某某医院签订《医疗器械医疗耗材供货协议》,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按照湖南省省标中标价的75%向茶陵县某某医院开具增值税发票,茶陵县某某医院按照湖南省省中标价的75%向某某公司付款,货款一年一结等。
为了提高骨科高值耗材的销售量,获取非法利益,某某公司授权并指派罗某某以耗材实际销售额25%的比例向茶陵县某某医院骨一科科主任谭某某(另案处理)输送回扣。2020年7月,因罗某某怀孕回老家养胎,某某公司停止向谭某某输送回扣。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罗某某经某某公司授权委托多次向谭某某行贿共计24.729万元。2021年4月,因茶陵县某某医院一直未向某某公司结算货款,某某公司停止向茶陵县某某医院供货。
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某某公司共向茶陵县某某医院销售骨科高值耗材2861016.82元,不含税销售收入2531873.1元,在此期间某某公司非法获利934382.5元。
2021年6月11日,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退缴某某公司违法所得586000元。2021年7月26日,朱某某退缴某某公司违法所得348382.5元,共计退缴违法所得934382.5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湖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朱某某作为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系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本案行贿金额刚达到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朱某某不起诉
来源: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