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罪认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院不起诉

陈维崧律师 2026年6月10日15:48:29律师文集1阅读模式

1.李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南检刑不诉〔2023〕49号)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李某某二次承包了安徽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公司)五期、六期项目工地食堂,史某某(另案处理)代表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

李某某为了在食堂承包、合同签订等方面得到史某某的照顾,于2020年11月19日到项目部办公室送给史某某10万元现金,史某某将此款收下。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2.马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绥北检刑不诉〔2021〕10号)

【案情简介】

马某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经营盒饭行期间,为学校24个班级供应盒饭,每盒盒饭定价人民币12元,马某某收取10元,剩余2元给各班主任作为提成。

共计配送盒饭46678盒,向24名班主任行贿93356元,向王某甲、王某乙行贿9500元,共计102856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马某某不起诉

 

我是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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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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