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院不起诉

陈维崧律师 2026年6月10日16:00:06律师文集1阅读模式

 

阳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长天检刑不诉〔2021〕100号)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刘某甲(另案处理)系某大队临聘工作人员,岗位先后为大队放号岗和保卫岗。

阳某甲以及严某某、温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均系车务中介,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违规为他人办理驾驶证违章销分业务。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阳某甲以及严某某、温某某等人先后与刘某甲结识,并请刘某甲为他们从事的非法车务中介提供帮助,即利用刘某甲在大队处罚大厅工作的职务便利,以不预约排队和帮助逃避公安查处等方式,为阳某甲以及严某某、温某某、等人顺利帮他人办理违规销分提供便利。阳某甲以及严某某、温某某等人与刘某甲商议约定以每人次5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对刘某甲行贿。

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阳某甲对刘某甲行贿共计45504.87元;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温某某对刘某甲行贿共计43404元;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严某某对刘某甲行贿81136元;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对刘某甲行贿28010元;2020年6月,刘某乙对刘某甲行贿3258.88元,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刘某甲通过许某某收取他人行贿资金17040元。综上,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刘某甲共计受贿218353.75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阳某甲不起诉

 

 

我是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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