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彭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1〕11号)
【案情简介】
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与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公司)开展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彭某某为了给本公司获取更多的货运代理业务,自2018年初至2020年1月期间指使本公司业务员安某某,分别多次给予天津某公司海外销售副总监潘某某(已判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天津某公司海外销售业务员吴某某(已判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9.7079万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彭某某不起诉
2.田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玉检刑不诉〔2021〕25号 )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1日,张某某担任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责人期间,为使其公司能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养猪项目竞标中中标,通过田某某,向负责该项目的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发展中心项目崔某某行贿10万元。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田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而使得公安机关破获崔某某受贿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田某某行贿数额较小,刚过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结果】
对田某某不起诉
3.陈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泰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案情简介】
陈某甲于2016年4、5月间,为使其经营的防水材料厂承包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防水工程,并获得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管、资金结算等方面的照顾,承诺支付20%的工程款给能够代表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负责项目工地施工的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乙、朱某某、钱某某(均已判决)。2016年5月2日,防水材料厂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5月至2018年上半年,陈某甲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向陈某乙等人行贿3次共计人民币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陈某乙、钱某某各分得2.5万元,朱某某分得2万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陈某甲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陈某甲不起诉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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