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七)犯罪嫌疑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九)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的;
(十)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十一)法律规定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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