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应当综合审查下列情节,依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免除刑罚的情形:
(一)犯罪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手段、实行程度、危害后果等;
(二 )犯罪的动机、目的、主观憋性;
(三)案件是否因亲友、邻里等民问纠纷引发,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
(四)是否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
(五)是否存在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情形;
(六)是否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胁从犯或者作用较小;
(七)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
(八)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是否系初犯、偶犯等;
(九)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救助、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形,以及是否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 解等;
(十)犯罪嫌疑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又聋又哑 的人或者盲人等;
(十一)其他从宽处理情节。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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