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四)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
(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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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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