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怎么判刑?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2日09:01:17律师文集308阅读模式
摘要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自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部分住户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后,先后自行申请或持有与他人私下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申请。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自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部分住户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后,先后自行申请或持有与他人私下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申请。

张三未作详细审查,在申请书上批示后,派该局地籍股工作人员调查后,先后在163份《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其中17份《土地登记审批表》由县主管领导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一栏中签字审批,13份《土地登记审批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一栏中有主管领导签字审批但未加盖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专用章,118份《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批但加盖有张三保管的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专用章,另有15份《土地登记审批表》未经县主管领导签字审批亦未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专用章的情况下,为47724.457平方米(合计71.587亩)集体土地上建成的宅基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法,对未经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非法变更土地性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张三提出的其发证行为是经县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对县政府予以审批的30宗(13.321亩)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张三在发证过程中不具有决定权,及张三在主观上既没有明知违法而批准的故意,也达不到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张三虽然只具有发证审核权,不具有审批权,但因其行为导致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发证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什么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甘2901刑初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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