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某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原局长。
李四,某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原副局长。
王五,原某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二分局局长。
2005年,张三利用担任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副局长(分管税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A公司减免税业务过程中,明知A公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给时任税政处副处长李四、管理三处处长王五打招呼,告知A公司系他亲戚开办的企业。张三、李四、王五在明知A公司减免税申报材料虚假的情况下,徇私舞弊,帮助A公司获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资格。
经鉴定,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23825340.58元。
【法院观点】
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营业税减免,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三人行为依法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张三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四、王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张三有期徒刑6年;
2、判处李四有期徒刑4年;
3、判处王五有期徒刑2年。
二、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怎么判刑?
1、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云01刑终7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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