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谢某寻衅滋事案获轻判

陈维崧律师 2016年1月21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216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广东人,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广东人,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周某某、殷某某、黄某某到本市白云区某处,用石块将江某某、江某停放在该处的2辆小汽车砸坏(经鉴定,修复价值为人民币13491元),五被告人在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伍某某身上缴获猎枪1支,猎枪子弹4发。经鉴定,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猎枪子弹4发均属于制式枪弹。

检方观点:

被告人谢某某、伍某某、周某某、殷某某、黄某某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谢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谢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王炎香律师出庭为谢某某辩护。庭审时,王炎香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案因被害人的朋友打了被告人谢某某的父亲,被告人谢某某是在知道其父亲被打后,一时冲动才作出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谢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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