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值1973万)判六个月

陈维崧律师 2017年6月21日11:40:18成功案例 轻判162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某某县人,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某某县人,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起,被告人彭某某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本市某房为窝点,存储、销售假冒“LOUIS VUITON”注册商标的手袋。同年7月26日,彭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假冒“LOUIS VUITON”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 VUITON”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1973585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彭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彭某某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本案的销售金额为197358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属于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彭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和王炎香律师为彭某某辩护。

虽然本案的涉案金额达1900多万元,但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彭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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