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姚某盗窃案判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

陈维崧律师 2017年8月21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340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在本市白云区某水产档口,趁朱不备之机,盗得朱挂在身旁铁架上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

检方观点:

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姚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姚某某获得最轻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姚某某仅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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