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覃某赌博案判八个月

陈维崧律师 2016年6月13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271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覃某某,男,汉族,广西某某市人, 2015年8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覃某某,男,汉族,广西某某市人, 2015年8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起,覃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某201房内,通过使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在其中负责发牌和抽水。同年8月2日1时许,覃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被缴获赌资人民币705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覃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为了争取让被告人覃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为本案被告人覃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覃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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