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广东人, 2012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某人行天桥,因琐事持刀砍伤谢某、赖某某,至谢某重伤、赖某某受轻伤。
检方观点:
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钟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本案被告人钟某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钟某的刑期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钟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钟某有利的证据,为本案被告人钟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钟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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