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阮某、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均获缓刑

陈维崧律师 2025年10月16日15:48:13成功案例10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阮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阮某与梁某于2012年起共同生产、销售音响产品,阮某负责采购音响组件、招募小工、安排生产和工资发放等工作,并承担全部成本;梁某负责通过四家网上店铺对外销售。经审计,生产、销售假冒XX等四个品牌注册商标的音响共计人民币495万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阮某和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阮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阮某(梁某已被取保候审),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阮某、梁某两人都判处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阮某、梁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出庭分别为阮某、梁某辩护。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阮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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