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2026年)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8日16:01:25律师文集16阅读模式

一、两罪核心区别

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制造(源头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如果既自己生产假冒商品,又销售自己生产的该批假冒商品,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吸收行为),不数罪并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流通、销售(中间端)。明知是假货而予以销售(包括批发、零售、网络销售等)。

如果销售的是从别处采购的、非自己生产的假冒商品,则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立案追诉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服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3万元,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5万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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