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黄某贩卖毒品案获轻判

陈维崧律师 2016年5月21日17:40:18成功案例 轻判291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初中文化, 2015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4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初中文化,2015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4日被逮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17时许,黄某某与章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净重7.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章某某。

检方观点:

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吸毒、贩毒行为多次被处理,应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黄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7.73克,曾因吸毒、贩毒行为多次被处理。根据广东省于2014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贩卖毒品量刑的指导意见,贩卖甲基苯丙胺七克,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起点七克以上不足十克,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应从重处罚。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黄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黄某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黄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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