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华某某,女,汉族,河南省某某市人,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系华某某前夫),男,汉族,河南省某某市人,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在其租赁的某内衣店从事销售CX 、LX商标的内裤。2015年5月25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其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CX 、LX商标的商品共计53200件。经鉴定,假冒注册CX 、LX商标的内裤共价值人民币28080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华某某、王某某虽已离婚,但两人实际共同居住和经营该内衣店。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两人都判处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出庭分别为王某某、华某某辩护。
最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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