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陈某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陈维崧律师 2016年7月21日17:00:18成功案例 缓刑303阅读模式
摘要

2016 年5月9日 ,陈某某在广西省玉林市某银行用其身份证办理业务时,被当地民警抓获,当时,陈某某觉得莫名其妙,经民警告知,他才知道自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珠海市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5月13日,陈某某被移送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016年5月9日,陈某某在广西省玉林市某银行用其身份证办理业务时,被当地民警抓获,当时,陈某某觉得莫名其妙,经民警告知,他才知道自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珠海市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5月13日,陈某某被移送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陈某某详细了解案情。该案在金湾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本律师团队经过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尤其认真研究该案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后,向检察院提出陈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后来,检察院采纳本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变更陈某某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向法院移送起诉。同时,本律师团队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出庭为陈某某辩护。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陈某某手里拿的铁管,并未直接打到官某某,官某某所受轻伤二级的损伤并非被告人陈某某直接导致,因此,不应由陈某某一方对该伤害后果负责”等辩护意见,并请求法庭对陈某某适用缓刑。公诉人当庭提出不同意对陈某某适用缓刑,并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根据该案的证据并结合法律为陈某某适用缓刑据理力争。

最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于7月15日作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判决当日,陈某某获得了人身自由。刚获自由,陈某某立即打电话告知其辩护律师,对律师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附件一:释放证明书

附件二:刑事判决书

 

附件一:释放证明书

【缓刑】陈某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附件二: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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