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任某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特检所)党支部书记,于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兼任某市特种设备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6月兼任某承压机电特种设备作业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压公司)实际负责人至今。
一、贪污罪
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受市质监局委派、担任市特种设备协会会长的职务便利,采取直接占有、收入不上账、虚列支出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该协会资产共计人民币398.5433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伙同他人侵吞市特种设备协会资产人民币360.089343万元
2005年7月,经市质监局同意,其下属单位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出资人民币3万元注册成立了市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成立以来,市质监局一直将其作为下属单位进行管理。2005年和2011年,市质监局下属单位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市计量协会又分别向协会各投入人民币5万元。协会运营期间,市质监局还无偿向协会提供过办公场所和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协会资产属国有资产。
2011年7月,受市质监局委派,时任市特检所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兼任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此后,协会依靠省市质监局批准授予的培训和考试职能,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业务并积累了大量资产。
2014年1月,省质监局转发《全省性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根据文件要求,被告人王某不得再担任协会会长职务,同时要求协会进行自查,由市质监局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保留、调整、整改、合并、注销或撤销的意见和建议。为避免失去对协会及其资产的控制,王某与时任市质监局局长常某共谋,决定先由常某利用职权将协会排除到此次清理范围之外,再由王某出面找人挂名协会职务,之后以虚假手续保留和继续实际控制协会。同时,二人还商定,由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利用协会的资产和考试职能开展业务。随后,经王某运作,某私营业主刘某1、闫某等人同意分别挂名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同时,王某还伪造了协会变更登记所需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备案表等手续。
2014年6月,市出台《市清理规范市级学会协会工作方案》,再次要求对全市各类协会等社团组织进行清理,实行人员、机构、职能、经费与党政机关“四分离”。根据文件要求,协会向市质监局提交了自查报告,常某违反规定,个人决定并在协会提交的自查报告上签署了保留协会的意见。
2014年7月,在王某采取了向相关承办人员行贿的手段后,市民政局批准了协会的虚假变更申请。至此,协会变为一个貌似合法,但实际是由王某个人控制的“虚假”协会,王某伙同常某完成了对协会资产的侵占。截至虚假变更得到批准时,协会拥有货币资产人民币211.393943万元,固定资产共98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6954万元,资产共计人民币360.089343万元。之后,由王某具体操作,通过为其与常某共同投资成立的承压公司负担费用支出、转移固定资产所有权、虚列支出等手段逐步将协会资产消化转移到承压公司和王某个人手中。截止2018年2月28日,协会账面货币资金余额139322.84元,账面流动负债234933.58元。协会账面固定资产于2015年末就没有了。
2、侵吞协会租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5月,私营业主边某租赁了协会的部分办公场所用于其个人开办双盛烤鱼堂,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同月,边某向被告人王某交纳了第一年的租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收到此款后,未交回协会财务,而是直接据为已有。
3、虚列培训费用骗取协会资金人民币14.544万元
(1)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采取支付虚假培训费用的方式,通过某大酒店7次骗取协会资金共计人民币12.6万元。
(2)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采取支付虚假培训费用的方式,通过某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骗取协会资金人民币1.044万元。
(3)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采取支付虚假培训费用的方式,通过某酒店骗取协会资金人民币0.9万元。
4、虚报出差补助骗取协会资金人民币3万元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王某以其本人和司机张某2名义,以每月虚报人民币2000元出差补助的标准,15次虚报冒领协会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5、侵吞协会资金人民币0.91万元
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为了得到时任市质监局局长常某对协会工作的关照,被告人王某假借为协会工作人员发放防暑补助、慰问费、取暖费、第13个月工资等福利费用的名义,5次虚报冒领协会资金共计人民币12.91万元。在将其中的人民币12万元送给常某后,王某将剩余的人民币0.91万元侵吞。
二、职务侵占罪
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负责管理承压公司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截留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22.12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虚列培训资料费用、截留收入骗取、侵吞承压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08.292万元
2014年6月,承压公司成立。该公司主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业务。公司成立后一直由被告人王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8月,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王某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3、司某的名义分别注册成立了日盛文化艺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日盛中心)。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王某授意王某3、司某分别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给承压公司开具了大量虚假培训资料费发票。随后,经王某签字同意,承压公司通过转账或现金形式,41次向上述两家公司支付虚假培训资料费共计人民币213.9115万元。同期,在王某的安排下,日盛中心还收取了本应由承压公司收取的部分培训资料费共计人民币31.9995万元,以及协会以支付虚假资料费方式转入的人民币23.805万元。以上三项收入为日盛中心同期的全部收入。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在被告人王某的安排下,王某3、司某49次从日盛中心账上取出共计人民币232.097万元交给王某,王某将此款据为已有。鉴于协会转入的款项已计入王某的贪污数额,王某侵占承压公司资金的数额应在人民币232.097万元中扣减人民币23.805万元,即人民币208.292万元。
2、虚列租赁费用骗取承压公司资金人民币5.43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采取支付虚假场地租赁费用的方式,通过某大酒店骗取承压公司资金人民币5.43万元。
3、虚列租赁费用、虚报税款骗取承压公司资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以承压公司名义向个体老板程某租赁了商铺一间,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随后,王某以个人资金垫付了2015年度的租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12月,程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发票。后经王某签字同意,承压公司通过转账形式给程某付款人民币12万元。程某在扣除承压公司应交的剩余租金人民币8万元和其支付的税款人民币1.032万元后,将剩余的人民币2.968万元交给王某。同月,王某以支付税款的名义,又用上述发票骗取承压公司资金人民币1.032万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骗取承压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扣除其垫付的租金人民币2万元外,实际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人民币2万元。
4、虚列工资支出骗取公司资金人民币6.4万元
2014年,在承压公司注册成立前后,被告人王某以公司名义向特种设备协会工作人员集资人民币90万元。随后,王某陆续将此款挪用为个人投资入股承压公司。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在被告人王某的安排下,承压公司财务人员覃某通过随工资一起发放的形式,10次使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0.9万元归还了应由王某个人归还的部分集资款。事后,王某借故将此款从集资人处收回并据为已有。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在被告人王某的安排下,覃某通过随工资一起发放的形式,40次使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归还了应由王某个人归还的部分集资款。
以上,被告人王某通过虚列工资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4万元。
三、挪用资金罪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负责管理承压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与时任市质监局局长常某商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承压公司,由王某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成立前,为解决资金问题,王某以公司名义向协会工作人员集资人民币70万元。2014年8月5日,按照王某的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覃某将人民币70万元的集资款以王某朋友刘某1、边某1入股款的名义交入承压公司账户,该二人为挂名股东,名下股份实为王某所有。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又以承压公司名义向协会工作人员集资人民币20万元。随后,王某将此款直接全额抵顶了其个人收购公司另一名股东郝某1名下股份的款项。2014年12月,郝某1名下的股份被转移到边某1名下,这部分股份也实为王某所有。
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陆续通过直接归还集资人的方式,归还了挪用承压公司的人民币90万元。其中,使用侵占的协会资产归还人民币9.09万元,使用侵占的公司资产归还人民币57.4万元,使用个人资金归还人民币23.51万元。
四、行贿罪
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3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3月和2008年3、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为了感谢和得到时任市质监局局长常某在职务提拔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常某人民币各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了在职务提拔方面得到常某的关照,送给常某价值人民币12.8万元的轿车一辆。
被告人王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涉及涉案款共计人民币733.465343万元,需追缴人民币620.665343万元。调查期间,监察机关共计扣押涉案款人民币457.158749万元,其中,王某主动上缴人民币383.236099万元;冻结王某和其家属账户资金人民币163.506594万元。
【法院观点】
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王某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王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结果】
1.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2.王某贪污所得398.543343万元,职务侵占所得222.122万元,共计620.665343万元,予以追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晋07刑终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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