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广东人, 2011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2013年5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维持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检方观点: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姚某某死亡,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并发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同案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二审维持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错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陈某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出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明显不当。综上,有新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对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的量刑却有错误。
辩护策略及结果:
由于该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如果抗诉理由成立,再审陈某某就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形势对陈某某十分不利。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高度重视,结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仔细研究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学案例等,多方寻找对被告人陈某某有利的证据,庭审时向法院提出“陈某某虽有过错,但期间有多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某及同案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姚某某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姚某某呈植物生存状态并非陈某某的殴打行为导致,陈某某并非本案的策划、组织者。因此,陈某某只对被害人受重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辩护意见。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维持原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年的裁定和判决。
附:刑事裁定书
评论